青海省道教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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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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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道教协会成立于1997年。1997年10月在西宁召开了青海省道教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
青海省道教协会是全省道教徒联合的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组织,已在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青海省道教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省道教徒,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继承发扬道教优良传统,指导和组织道教教务活动,加强道教自身建设,促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贡献力量。青海省道教主要宫观有:西宁市土楼观、祁家城道观、娘娘山道观、老爷山道观、南佛山道观、多巴道观、北极山道观、静房湾道观;海东地区下川口道观、巴洲道观、武当山道观、昆仑山道观、南山寺、石沟寺、九寺掌道观、石板泉道观;海南州三清宫。
青海省道教协会的任务是:
1、依法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反映道教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2、加强法律和政策的学习,提高道教徒爱国主义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自觉性;
3、组织开展正常的道教教务活动,制定教制教规和具体管理办法,促进道教活动正常化、规范化;
4、指导和监督全省道教团体、宫观办好教务,严肃戒律,纯正道风;
5、支持兴办道教自养服务事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6、兴办道教教育事业,积极培养道教人才,提高道教徒整体素质;
7、开展道教文化研究,保护道教文物古迹;
8、加强与外省区和海外道教界的交往、联谊工作,促进道教文化交流。
联系电话:0971-8456642
青海省道教宫观简表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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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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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观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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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观
年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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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观
道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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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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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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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宁
地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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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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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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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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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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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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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家城道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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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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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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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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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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娘娘山道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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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县桥头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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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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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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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爷山道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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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县桥头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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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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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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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佛山道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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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中县大源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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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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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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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巴道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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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中县多巴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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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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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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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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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寨道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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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中县鲁沙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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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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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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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山道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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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源县城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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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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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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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房湾道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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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源县和平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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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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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东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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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川口道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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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川口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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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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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洲道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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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巴洲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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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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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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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当山道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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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都县引胜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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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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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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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山道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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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都县马营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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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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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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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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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都县高庙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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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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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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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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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沟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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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都县洪水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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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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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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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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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寺掌道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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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都县马营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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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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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板泉道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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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县威远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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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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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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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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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河阴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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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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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道教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青海省道教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青海省道教徒的全省性的爱国宗教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协会章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全省道教徒,爱国爱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继承和发扬道教优良传统,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促进祖国统一、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促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
一、反映道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协助政府落实宗教政策;
二、组织宗教界人士学习时事政策,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
三、促进宗教活动正常化,一切宗教活动必须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反对利用道教进行违法、非法活动;
四、协助道教徒管理宗教活动场所,保护文物古迹;
五、推动道教界人士和道教徒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兴办生产劳动、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努力实现自养;
六、培养道教人才;
七、对道教的历史和现状进行调查研究;
八、加强同省外道教界人士的联系,并积极开展对外友好往来。
第五条 本会主管部门是青海省宗教事务局,本会接受青海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青海省道教代表会议。省道教代表会议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青海省道教代表会议的职权是:开会期间由代表选举产生的主席团负责主持会务。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三、修改青海省道教协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会;
五、其它。
第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省道教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省道教代表会议若提前或延期举行,该届理事会的任期则自然相应改变。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二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在省道教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省代表会议的决议,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在本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依照本会章程和省道教代表会议及理事会决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领导会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授权副会长召集。
第九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2至3人,秘书长1人,均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会长、副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和日常会务工作,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
理事会设副秘书长一名,可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相应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接受中国道教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本会加强同全省各州、地、市道教宫观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及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青海省道教代表会议的代表、理事会的理事都有遵守和执行本章程的义务。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由理事会筹措,必要时向政府申请补助。
第十五条 本会会址在西宁。
第十六条 本会终止需经青海省道教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方可终止,并报省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青海省道教代表会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