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青海省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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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民宗字﹝2016﹞139 号
关于调整青海省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的通知
各市州民宗委(局):
根据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及相关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6〕6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及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6〕89号),建立动态调整制度要求,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经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以下简称民族贸易企业)优惠政策相关部门审核、公示,剔除24家不再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或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少数民族农副产品的企业,新增35家民族贸易企业。调整后我省民族贸易企业165家。
请各市州民宗委(局)指导并完成民族贸易企业基础档案制度、台账制度建立工作,民族贸易企业基础档案于2016年9月30日前报送省民宗委。在2016年年底前后,指导民族贸易企业建立第三方审计制度,并依据审计结果完成首次基础档案的更新工作。
“十三五”期间民族贸易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民委等部门的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 1、民族贸易企业名单
青海省民宗委
2016年9月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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