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构沿革
1949年9月26日
青海省人民军政委员会成立,并设立民族处,主管全省民族工作。
1950年9月20日
根据西北局9月5日批示,中共青海省委决定:省委、西宁市委、玉树区党委均设统战部,各县根据需要设立民族部,作为各级党委负责民族、统战工作的工作部门。
1952年10月24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文教厅宗教事务处成立。11月文教厅改为文化教育委员会。
1952年11月24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文化教育委员会向西北军政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宗教事务处发函:青海省宗教事务处原在文委未成立之前是由文教厅领导。
1955年12月16日
经青海省人民委员会第20次行政会议通过,任命:蔡作祯、张成灵、俄何保、冶万选、拉加、王莫、年治平、拉卡仓、洛桑香曲、白全忠、宗万仓、马镇邦、尕才让、本巴、韩起禄、更登作巴、德阳仓、何成勋、巴德、马文良、李鸿钧、阿赛多杰、多尔巷、温志忠、石生珠、萧寿山、尕斯、多杰坚参、却吉、马伯克为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景生明为秘书长(兼),龙舟、窦钧为副秘书长。免去:谢高峰、糟文斌、刘庆民、沈克文、杨文锦原任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
1956年11月30日
经青海省人民委员会第38次行政会议通过,任命加义、赤铙吉丘、尕然阿秋、沙拉昂藏、山多、各尔敦、挠日才、旦巴、热老、意老、旦木增、贡多多、撒麻娘、杜后拉、郭结、绽福寿等16人为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
1962年3月20日
青海省招降委员会(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代章)发出《关于贯彻执行省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政治争取工作的指示”的几点具体意见》。
1968年12月31日
中共青海省核心小组、省革委会决定:撤销原省级厅局,暂保留邮电局、铁路局、省人民银行、地质局,凡撤销机构的单位,其业务工作全部由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接管。
1978年7月19日
中共青海省委统战部向省委呈报《关于恢复和健全全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请示报告》〔青统发(1978)29号〕。报告提出:我省是个多民族地区,做好民族工作极为重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工作任务和机构设置的通知”精神,尽快恢复我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健全机构,开展工作。同时明确提出民委任务和机构编制的意见,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大路线和新时期的总任务;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有关民族事务方面的法令和规定;管理全省民族事务。省民委相当于局委一级的职能机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不占编制)。机构拟设三处一室,人数暂定35人。
1978年10月6日
中共青海省委〔青发(1978)264号〕文决定,恢复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下设三处一室,即:办公室、一处、二处、三处,均系县级职能部门。行政编制暂定25人(含工勤人员)。
1978年12月23日
青海省革命委员会〔青革(1978)376号〕文决定,成立青海省革命委员会少数民族语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属县级事业单位,暂定事业编制10名,由省民委代管。
1979年4月18日
中共青海省委〔青发(1979)88号〕文决定,省委同意成立青海省接待藏族同胞归国和参观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省民委代管。
1979年6月16日
中共青海省委〔青发(1979)135号〕文决定,省委同意成立青海省民族问题五套丛书编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址设在省民委。
1979年7月24日
省编委以青编发(1979)第81号文批复省委统战部,同意:恢复“青海省革委会宗教事务处”,系县级行政机构,行政编制3人,同省民委合署办公;恢复“中国佛教协会青海省分会”,“青海省伊斯兰教协会”,由省民委代管,对外挂两个牌子,内部设立一个机构,按县级行政单位对待,行政编制6人。
1979年11月9日
中共青海省委〔青发(1979)243号〕文决定,经省委第457次常委会议决定,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为青海省和人民政府设置的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
1981年6月30日
省编委以青编发(1981)第77号文批复省民委,同意省民委增加行政编制5人,增编后,民委机关行政编制人数为30人。此外,省民委还代管下列编制:一、统一管理民委、政协办公楼总务工作的行政编制10人;二、与省民委合署办公的省政府宗教事务处行政编制3人;三、佛、伊协行政编制6人;四、归国藏胞接待办公室行政编制5人;五、少数民族语文工作办公室事业编制10人。
1981年9月8日
省编委以青编发(1981)第124号文批复省民委,青海民族招待所为县级事业单位,由省民委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企业管理,暂定事业编制12人。
1982年5月27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办发(1982)88号决定,任命:何成勋(土)、白玉祥(回)、孙果(藏)、肖寿山(回)、马培林(回)、李廷武(土)、李玉兰(土)、马玉山(回)、肖占奎(回)、欧永奎、韩德福(回)、陈永贤(撒拉)、杨木贵(高山)、金梅(回)、达仁钦(蒙古)、白萨拉(哈萨克)、平才仁(藏)、彭毛当周(藏)、旦巴(蒙古)、才培多杰(藏)、洛桑求德(藏)、华贡(藏)、罗藏旦巴(藏)、郑长荣、马尚文(撒拉)、马有功(撒拉)、李景山、尕斯(哈萨克)、杜果(藏)、曲成拉杰(藏)、扎西东周(藏)、扎西安嘉(藏)、段尚义、白玛(藏)、卡毛杰(藏)、王励生、景建华、马世清(回)、拉加(藏)、刘醒华、李吉龙(朝鲜)、龙周(蒙古)、张尚春、曹守仁(藏)、朱子明、德木却(藏)、朝有录(回)、马玉琴(回)、张立署为省民委委员。
1983年5月5日
中共青海省委发出《关于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通知中规定,民族事务委员会属于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
1983年6月23日
省编委以青编发(1983)44号文通知省民委,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一、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内部机构设办公室、政法处、财经处、文教处等四个处室,均为县级机构。二、青海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局,为县级机构,由省民委代管。三、青海省归国藏胞接待办公室,为县级机构,由省民委代管。四、青海省民族语文工作办公室,为县级机构,由省民委代管。五、青海省伊斯兰教协会、青海省佛教协会,两会设一联合办公室,为县级机构,由省民委代管。
1984年3月30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1984)66号文,省政府同意成立青海省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1984年5月23日
省人民政府以青府(1984)52号文批复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同意增补才旦(藏)、喇秉礼(回)、卓玛措(藏,女)三位同志为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
1984年12月3日
省编委以青编发(1984)第230号文批复省民委,同意在省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省民族古籍整理规划办公室,由省民委代管,列事业编制5人。
1985年7月19日
省编委以青编发(1985)101号文批复省委统战部,同意撤销省少数民族语文工作领导小组,其民族语文办公室列为省民委下属单位,原编制不变;撤销省归国藏胞接待委员会,其办公室由省委统战部代管,原编制不变。
1985年7月19日
省编委以青编发(1985)101号文批复省委统战部,同意将民委代管的宗教事务局改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代管,仍为县级机构,其业务受省委统战部指导;将省民委代管的省佛教协会、省伊斯兰教协会等宗教团体和省藏语佛学院、省伊斯兰教经学院改为省政府宗教事务局领导,原编制不变。
1985年10月19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政(1985)150号文决定,省政府决定撤销省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少数民族古籍整理规划办公室,其办公室与省五种丛书办公室合署,由省民委领导。
1987年2月27日
中共青海省委召开第十次常委会。会议决定,同意省民委提出的取消民委委员制的建议,免去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全体委员职务。
1989年2月4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政(1989)13号文决定,根据省委意见,经省政府研究,并报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撤销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青海省宗教事务局,同时成立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作为省政府统一管理全省民族和宗教工作的厅级工作部门。
根据省编委青编发(1989)23号文批复,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内设机构为:行政职能处室6个:办公室、民族经济处、政法处、文教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行政编制55名。县级事业单位7个:省伊斯兰教协会、省佛教协会,列行政编制8名:少数民族语文处、少数民族古籍办公室、藏语佛学院、伊斯兰教经学院,列事业编制47名;青海民族宾馆,列事业编制45名。
1994年4月21日
中共青海省委青发(1994)8号文决定,经省委、省人民政府讨论通过,并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省政府机构中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更名为民族事务委员会,与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作为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1995年
根据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青机编发(1995)23号文批复,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与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内设机构为:行政职能处室8个:办公室(与政策研究室合署办公)、人事处(与机关党委合署办公)、经济处、政法处、文教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宗教三处。列行政编制61名(含伊协、佛协编制,单列人大常委会委员编制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县处级干部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机关后勤人员事业编制7名(司机、通讯员)。现有县处级事业单位10个:省佛教协会(列行政编制)、省伊斯兰教协会(列行政编制)、道教协会(事业编制)、基督教协会(与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合署,事业编制)、天主教爱国会(事业编制)、少数民族语文办公室(现有事业编制10名,其中县处级职数2名)、少数民族古籍办公室(现有事业编制8名,其中县处级职数2名)、藏语佛学院(事业编制)、伊斯兰教经学院(事业编制)、青海民族宾馆(事业编制)。
2000年5月7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2000)74号文,省人民政府批准了在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中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青海省宗教事务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设7个职能处(室):办公室、人事教育处、政策法规处、民族经济发展处、文化宣传处、宗教业务一处、宗教业务二处、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3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机关工勤人员(司机、通讯员、打字员)事业编制6名。省佛协、省伊协列事业编制各3名,县级领导职数各1名。
2000年7月25日
根据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青编委发(2000)48号文批复,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批准省民委(宗教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省民委(宗教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后,重新核定全额预算事业编制48名,差额补助事业编制3名。精简事业编制147名(含收回空编12名)。(一)保留单位7个:1、省少数民族语文办公室:为行政管理类县级事业单位。列事业编制7名,县级领导职数2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2、省少数民族古籍办公室:为社会公益类县级事业单位。列事业编制7名,县级领导职数2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3、省藏语佛学院:为县级事业单位。列事业编制10名,县级领导职数2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4、省伊斯兰教经学院:为县级事业单位。列事业编制10名,县级领导职数2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5、省基督教协会、省天主教爱国会、省道教协会管理人员,列事业编制各2名。省佛教协会、省伊斯兰教协会管理人员列事业编制各3名。县级职数各1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6、老干部服务所:列事业编制2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7、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列事业编制3名,经费实行差额补助。(二)不再保留省民族宾馆事业单位性质,整体转为企业,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改制。原有131名(含30名临时编制)事业编制收回。
2009年6月4日
根据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和我省民族宗教工作的特点,将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及省宗教事务局职责整合,组建了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不再保留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及省宗教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