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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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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7-17 11: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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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FS06-2025-0001
青民宗字〔2025〕64号
关于印发《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委主管各社会组织:
《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省民宗委2025年第5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5年7月17日
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管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是指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围绕国家、社会、群众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需要,依法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管理内部事务,接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按照“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原则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实行“党组统一领导、业务机构负责、相关职能机构配合”的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处负责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工作协调。
第五条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章程核准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监督、指导社会组织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等,监督、指导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人员管理、重大事项管理及财务管理等;
(四)负责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的初审;
(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第六条 社会组织办理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事项备案、年检(年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举办讲座、研讨、论坛,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对外交往等重大活动前,需向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等材料,申请材料由政策法规处受理审查。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同意后,按照规定报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或备案。
第三章 党建管理
第七条 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委党组工作计划,统筹部署,整体推进;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对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等级评估等重要审核内容。
第八条 社会组织应将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写入章程,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工作机制,支持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完善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规范有效开展党组织活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条 社会组织执行机构中凡有中共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应申请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或功能型党支部);中共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可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和支持下,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和党的活动;没有正式党员的,要配合上级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十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中有党员的,原则上应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骨干担任党组织书记。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拟成立的社会组织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前,发起人(或发起单位)须向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交成立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名称、性质、宗旨、拟任负责人情况、业务范围、活动方式、经费来源、组织架构、人员组成、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以及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资质等材料。同意成立的,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同意成立登记并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文书;不同意的,向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说明原由。
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凭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出具的同意登记的审查意见文书,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资料,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业务主管内设机构负责监督、指导社会组织开展筹备工作。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办理变更登记(含变更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章程核准、备案(含负责人变动、理事、监事、提前/延期换届、换届前、换届后等)事项,须向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等材料。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换届前,须向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通过青海省社会组织综合管理平台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换届相关资料。
社会组织应根据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后向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并备案。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依据章程规定经内部民主程序表决通过后,向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等材料。业务主管内设机构指导社会组织成立清算组织,并按规定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结束后,社会组织提交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的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时间节点,向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交年检(年报)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初审后,按程序报登记管理机关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应严格执行以下日常管理规定:
(一)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如会员管理、人事管理、印章管理、财务管理、业务活动管理、接受捐赠(赞助)管理、内部矛盾纠纷调解等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内部监督委员会,制定并落实内部监督相关制度。
(二)社会组织必须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根据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会议,会议的决议和纪要应及时在组织内部公开,并报业务主管内设机构备案。
(三)社会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行招聘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社会团体如需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应按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要求履行报告或者批准手续后,按程序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鼓励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及时将表决结果对外发布公告。
(五)社会组织在换届、法定代表人离任、注销登记时,应按照《青海省社会组织财务审计工作办法》要求接受审计。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可在社会组织出现问题较多、社会不良反映较多或认为有审计必要时,提出审计要求,组织对其进行审计。
(六)社会组织创办报纸、杂志和发行其他刊物,须按有关规定,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备案,并不得向会员单位摊派征订任务。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应严格执行以下人员管理规定:
(一)社会组织负责人是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选举的秘书长等,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应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理事、监事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包括政治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任职条件等。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监事长等人员人选,也须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查把关。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应建立完善社会组织负责人任前公示、拟任负责人谈话制度。
(二)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基金会必须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须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三)社会组织负责人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一般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连选连任〕。
(四)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含退(离)休干部〕,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五)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含退(离)休干部〕兼职期间,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兼职领导干部本人每年年底须以书面形式向人事部门或党组报告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应严格执行以下重大事项管理规定:
(一)社会组织应严格履行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召开重大会议、设立或投资经济实体、参与乡村振兴和抢险救灾,或相关领导重要指示批示、接受大额捐赠、重要舆情、重大敏感或突发事件、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等情况,应及时向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请示报告。
(二)社会组织举办讲座、研讨、论坛、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应严格按照《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要求执行。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上述相关活动。
(三)社会组织申办、承办、举办和组织参与国际会议,开展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流合作等对外交往活动,应向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报送请示,并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四)社会组织不得擅自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及本单位内设机构、相关领导的名义举办各种名目的社会组织活动。确有需要联合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及本单位内设机构举办与业务范围相关活动的,须按照活动报备流程报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核准活动名称、主承办单位等相关活动信息。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应严格执行以下财务管理规定:
(一)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规定,依法筹集和使用资金,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并接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独立账户,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社会团体应合理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一般不超过4档,不得具有浮动性,不得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应用于开展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五)依法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合法使用,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六)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本组织财务状况,接受监事(或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社会组织开展检查。如发现社会组织违反有关规定、章程的行为,以及有关投诉、举报,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提请有权处理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2020年4月22日发布的《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社会团体管理办法》(青民宗字〔2020〕3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青民宗字〔2025〕64号
关于印发《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委主管各社会组织:
《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省民宗委2025年第5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5年7月17日
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管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是指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围绕国家、社会、群众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需要,依法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管理内部事务,接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按照“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原则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实行“党组统一领导、业务机构负责、相关职能机构配合”的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处负责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工作协调。
第五条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章程核准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监督、指导社会组织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等,监督、指导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人员管理、重大事项管理及财务管理等;
(四)负责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的初审;
(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第六条 社会组织办理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事项备案、年检(年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举办讲座、研讨、论坛,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对外交往等重大活动前,需向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等材料,申请材料由政策法规处受理审查。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同意后,按照规定报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或备案。
第三章 党建管理
第七条 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委党组工作计划,统筹部署,整体推进;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对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等级评估等重要审核内容。
第八条 社会组织应将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写入章程,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工作机制,支持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完善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规范有效开展党组织活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条 社会组织执行机构中凡有中共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应申请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或功能型党支部);中共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可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和支持下,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和党的活动;没有正式党员的,要配合上级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十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中有党员的,原则上应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骨干担任党组织书记。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拟成立的社会组织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前,发起人(或发起单位)须向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交成立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名称、性质、宗旨、拟任负责人情况、业务范围、活动方式、经费来源、组织架构、人员组成、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以及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资质等材料。同意成立的,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同意成立登记并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文书;不同意的,向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说明原由。
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凭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出具的同意登记的审查意见文书,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资料,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业务主管内设机构负责监督、指导社会组织开展筹备工作。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办理变更登记(含变更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章程核准、备案(含负责人变动、理事、监事、提前/延期换届、换届前、换届后等)事项,须向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等材料。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换届前,须向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通过青海省社会组织综合管理平台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换届相关资料。
社会组织应根据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后向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并备案。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依据章程规定经内部民主程序表决通过后,向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等材料。业务主管内设机构指导社会组织成立清算组织,并按规定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结束后,社会组织提交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的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时间节点,向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交年检(年报)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初审后,按程序报登记管理机关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应严格执行以下日常管理规定:
(一)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如会员管理、人事管理、印章管理、财务管理、业务活动管理、接受捐赠(赞助)管理、内部矛盾纠纷调解等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内部监督委员会,制定并落实内部监督相关制度。
(二)社会组织必须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根据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会议,会议的决议和纪要应及时在组织内部公开,并报业务主管内设机构备案。
(三)社会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行招聘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社会团体如需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应按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要求履行报告或者批准手续后,按程序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鼓励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及时将表决结果对外发布公告。
(五)社会组织在换届、法定代表人离任、注销登记时,应按照《青海省社会组织财务审计工作办法》要求接受审计。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可在社会组织出现问题较多、社会不良反映较多或认为有审计必要时,提出审计要求,组织对其进行审计。
(六)社会组织创办报纸、杂志和发行其他刊物,须按有关规定,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备案,并不得向会员单位摊派征订任务。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应严格执行以下人员管理规定:
(一)社会组织负责人是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选举的秘书长等,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应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理事、监事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包括政治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任职条件等。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监事长等人员人选,也须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查把关。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应建立完善社会组织负责人任前公示、拟任负责人谈话制度。
(二)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基金会必须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须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三)社会组织负责人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一般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连选连任〕。
(四)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含退(离)休干部〕,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五)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含退(离)休干部〕兼职期间,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兼职领导干部本人每年年底须以书面形式向人事部门或党组报告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应严格执行以下重大事项管理规定:
(一)社会组织应严格履行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召开重大会议、设立或投资经济实体、参与乡村振兴和抢险救灾,或相关领导重要指示批示、接受大额捐赠、重要舆情、重大敏感或突发事件、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等情况,应及时向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请示报告。
(二)社会组织举办讲座、研讨、论坛、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应严格按照《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要求执行。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上述相关活动。
(三)社会组织申办、承办、举办和组织参与国际会议,开展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流合作等对外交往活动,应向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报送请示,并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四)社会组织不得擅自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及本单位内设机构、相关领导的名义举办各种名目的社会组织活动。确有需要联合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及本单位内设机构举办与业务范围相关活动的,须按照活动报备流程报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核准活动名称、主承办单位等相关活动信息。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应严格执行以下财务管理规定:
(一)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规定,依法筹集和使用资金,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并接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独立账户,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社会团体应合理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一般不超过4档,不得具有浮动性,不得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应用于开展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五)依法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合法使用,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六)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本组织财务状况,接受监事(或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社会组织开展检查。如发现社会组织违反有关规定、章程的行为,以及有关投诉、举报,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提请有权处理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2020年4月22日发布的《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社会团体管理办法》(青民宗字〔2020〕3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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