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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管社会组织内部出版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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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7-18 11: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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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FS06-2025-0002
青民宗字〔2025〕65号
关于印发《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管社会组织内部出版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委主管各社会组织:
《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管社会组织内部出版物管理办法》省民宗委2025年第5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5年7月17日
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管社会组织内部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管社会组织内部出版物的管理,确保出版物的政治性、准确性、严肃性和保密性,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电影产业促进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委机关内部管理规定,结合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出版物,是指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管社会组织内部编印、发行的,用于内部交流、工作指导或信息共享的非卖性图书、刊物、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等非公开出版物。
第三条 社会组织内部出版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治性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保密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机关工作秘密。
(三)质量原则:内容真实、准确,语言规范,逻辑清晰,避免歧义或误导性表述,符合社会组织工作实际需要。
(四)规范原则:出版流程规范,责任明确。
第二章 审批流程
第四条 对内部出版物的编印,须在宣传部门取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出版物的编印活动。
第五条 具体审批程序,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编印程序
(一)申报:主办单位填写《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社会组织内部出版物出版申请表》,明确出版物的名称、内容、发行范围、周期等。
(二)初审:主办单位对拟出版物初稿进行初步审核,并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提交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确保符合内部出版物相关工作要求。
(三)审读: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社会事业处具体负责拟出版物审读工作,其他相关业务处室配合做好审读工作。
(四)备案:审读通过后的拟出版物在社会事业处备案留存,编印后的出版物在政策法规处备案,留存电子版及纸质版。
第七条 审读程序
(一)主办单位以公函形式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内部出版物的相关背景及出版、发行、放映单位的初审意见。
(二)主办单位按要求填写《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社会组织内部出版物出版审读申请表》。
(三)社会事业处协调组织有关专家对作品进行审读,并在《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社会组织内部出版物出版审读申请表》内签署专家审读意见。
(四)涉及内容较多,情况比较复杂时,社会事业处须组织多方面专家进行会审,综合提出书面审读意见,有必要时委托其他领域相关专家进行审读。
(五)对同意出版的送审作品,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出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社会组织内部出版物出版审读意见书》,同时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六)对不同意出版发行的送审稿,说明原因,原稿退回送审单位。
(七)《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社会组织内部出版物出版审读申请表》和《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社会组织内部出版物出版审读意见书》,须经专家本人签字。
第八条 审读时限 委托审读的作品自受理之日起,一般作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读工作,内容较多,情况比较复杂的作品可延长15个工作日,篇幅特别长或内容特别复杂的经委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再延长20个工作日或由送审单位、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社会事业处和审读专家共同协商确定。
审读劳务费为审读专家酬劳,由出版物主办单位支付审读专家。审读劳务费参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执行。
第三章 内容要求
第九条 内部出版物禁止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违反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
(五)传播涉及民族宗教的错误思潮和极端思想,偏离、歪曲、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歪曲民族宗教文化和历史,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八)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丑化少数民族,侵害民族宗教感情的;
(九)涉嫌宣传或含有民族分裂、暴力恐怖思想和邪教、封建迷信的;
(十)歧视、侮辱、攻击宗教信仰或不信仰的;
(十一)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二)对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翻译不准确或不符合大多数群众使用习惯的内容;
(十三)违背或刻意夸大事实,并可能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十四)法律和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四章 发行与存档
第十条 内部出版物的发行范围应严格控制,仅限于社会组织内部或相关单位,不得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发行时需标注“内部资料,严禁外传”字样,并建立发放登记制度,明确接收单位和人员。
第十二条 每期出版物应存档保留,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存档期限不少于5年。重要出版物应永久保存。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三条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定期对内部出版物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因出版物内容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涉及失密泄密的,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提请有权处理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2022年2月22日发布的《省民宗委业务指导社会组织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青民宗办字〔2022〕7号)同时废止。
青民宗字〔2025〕65号
关于印发《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管社会组织内部出版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委主管各社会组织:
《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管社会组织内部出版物管理办法》省民宗委2025年第5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5年7月17日
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管社会组织内部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管社会组织内部出版物的管理,确保出版物的政治性、准确性、严肃性和保密性,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电影产业促进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委机关内部管理规定,结合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出版物,是指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管社会组织内部编印、发行的,用于内部交流、工作指导或信息共享的非卖性图书、刊物、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等非公开出版物。
第三条 社会组织内部出版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治性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保密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机关工作秘密。
(三)质量原则:内容真实、准确,语言规范,逻辑清晰,避免歧义或误导性表述,符合社会组织工作实际需要。
(四)规范原则:出版流程规范,责任明确。
第二章 审批流程
第四条 对内部出版物的编印,须在宣传部门取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出版物的编印活动。
第五条 具体审批程序,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编印程序
(一)申报:主办单位填写《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社会组织内部出版物出版申请表》,明确出版物的名称、内容、发行范围、周期等。
(二)初审:主办单位对拟出版物初稿进行初步审核,并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提交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确保符合内部出版物相关工作要求。
(三)审读: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社会事业处具体负责拟出版物审读工作,其他相关业务处室配合做好审读工作。
(四)备案:审读通过后的拟出版物在社会事业处备案留存,编印后的出版物在政策法规处备案,留存电子版及纸质版。
第七条 审读程序
(一)主办单位以公函形式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内部出版物的相关背景及出版、发行、放映单位的初审意见。
(二)主办单位按要求填写《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社会组织内部出版物出版审读申请表》。
(三)社会事业处协调组织有关专家对作品进行审读,并在《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社会组织内部出版物出版审读申请表》内签署专家审读意见。
(四)涉及内容较多,情况比较复杂时,社会事业处须组织多方面专家进行会审,综合提出书面审读意见,有必要时委托其他领域相关专家进行审读。
(五)对同意出版的送审作品,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出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社会组织内部出版物出版审读意见书》,同时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六)对不同意出版发行的送审稿,说明原因,原稿退回送审单位。
(七)《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社会组织内部出版物出版审读申请表》和《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社会组织内部出版物出版审读意见书》,须经专家本人签字。
第八条 审读时限 委托审读的作品自受理之日起,一般作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读工作,内容较多,情况比较复杂的作品可延长15个工作日,篇幅特别长或内容特别复杂的经委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再延长20个工作日或由送审单位、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社会事业处和审读专家共同协商确定。
审读劳务费为审读专家酬劳,由出版物主办单位支付审读专家。审读劳务费参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执行。
第三章 内容要求
第九条 内部出版物禁止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违反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
(五)传播涉及民族宗教的错误思潮和极端思想,偏离、歪曲、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歪曲民族宗教文化和历史,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八)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丑化少数民族,侵害民族宗教感情的;
(九)涉嫌宣传或含有民族分裂、暴力恐怖思想和邪教、封建迷信的;
(十)歧视、侮辱、攻击宗教信仰或不信仰的;
(十一)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二)对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翻译不准确或不符合大多数群众使用习惯的内容;
(十三)违背或刻意夸大事实,并可能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十四)法律和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四章 发行与存档
第十条 内部出版物的发行范围应严格控制,仅限于社会组织内部或相关单位,不得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发行时需标注“内部资料,严禁外传”字样,并建立发放登记制度,明确接收单位和人员。
第十二条 每期出版物应存档保留,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存档期限不少于5年。重要出版物应永久保存。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三条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定期对内部出版物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因出版物内容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涉及失密泄密的,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提请有权处理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2022年2月22日发布的《省民宗委业务指导社会组织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青民宗办字〔202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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